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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4-09-17 来源:未知   编辑: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   浏览次数: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教发 [2007] 87、88、89号 )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评选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获得学院奖学金(属于本系最高等级);

6、综合成绩排名在全系第一;

7、大二学生英语过三级,大三学生英语过四—六级;计算机专业学生过C语言二级和本专业职业资格证书,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获得本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8、获得省、市、院级各项奖励或荣誉者优先。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的优秀学生才能申请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获得学院奖学金(属于本系贫困学生获院奖学金最高等级);

7、综合成绩排名在全班前三名;

8、大二学生英语过三级,大三学生英语过四—六级;计算机过C语言二级;获得本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9、获得省、市、院级各项奖励或荣誉者优先。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的优秀贫困学生才能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助学金的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一等助学金:

除具备上述条件外,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

⑴、孤儿、烈士后代;

⑵、父母有一人亡故者;

⑶、家中遭遇特大自然灾害者。

二等助学金:

⑴、老、少、边、穷地区的贫困学生(老是指革命老区;少是指少数民族;边是指边远地区;穷是指国家级贫困县);

⑵、已办助学贷款者。

三等助学金:

⑴、一般家庭经济困难者;

⑵、家庭人口较多、有直系亲属因病住院治疗者、有兄弟姊妹多人同时上大学者优先。

6、因个人原因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又无故不按时缴纳学费或其他费用者,不具有申请国家助学金的资格。

第二条 名额分配

一、国家奖学金根据国家下达的指标按照均衡的原则分配。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根据国家下达的指标,按照各系贫困学生人数的比例分配。

第三条 评选程序和步骤

一、学院成立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学工处、教务处、财务处的负责人和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总支书记为评审领导小组成员;评审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评审的具体工作。

二、各系成立评审小组,由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总支书记或副书记任组长,各系学生科长和辅导员(班主任)为评审小组成员。

三、各系部统一下载并打印《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组织入选学生填写后交系部评审小组初审,初审名单确定后由辅导员将申请学生信息登录“学生管理系统”,同时在各系进行公示,若无异议即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原件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即在全院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间,如有学生投诉、举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进行认真调查,如情况属实,应及时纠正。评选工作结束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将评选结果向院评审领导小组汇报,院评审领导小组通过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按规定的时间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在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从即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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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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